關于(yú)開展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(hé / huò)
反腐敗自查工作的(de)通知
各省屬社會組織:
爲(wéi / wèi)貫徹落實民政部、财政部《關于(yú)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(de)意見》(民發〔2014〕227号)精神,進一(yī / yì /yí)步加強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(hé / huò)反腐敗工作,決定于(yú)2015年6月開展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(hé / huò)反腐敗自查工作。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(yī / yì /yí)、自查内容
(一(yī / yì /yí))十八大(dà)以(yǐ)來(lái)本社會組織加強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(hé / huò)反腐敗工作特别是(shì)落實中央有關文件及民政部門有關要(yào / yāo)求采取的(de)措施,取得的(de)成效;
(二)當前社會組織存在(zài)的(de)主要(yào / yāo)腐敗問題的(de)表現(可參考附件)、危害、成因;
(三)十八大(dà)以(yǐ)來(lái)社會組織對照自身開展反腐敗自查工作的(de)情況、處理結果、原因分析;
(四)下一(yī / yì /yí)步加強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(hé / huò)反腐敗工作的(de)打算、措施以(yǐ)及意見、建議。
二、自查方式
社會組織可采取召開座談會、征求意見、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。
三、有關要(yào / yāo)求
(一(yī / yì /yí))自查工作要(yào / yāo)找準社會組織存在(zài)的(de)腐敗問題,從社會組織發展環境、内部治理、監督管理等多方面綜合分析腐敗成因,并結合社會組織有關專項治理工作提出(chū)預防和(hé / huò)懲治社會組織腐敗問題的(de)可行性對策和(hé / huò)建議。
(二)請各社會組織在(zài)全面自查的(de)基礎上(shàng),形成一(yī / yì /yí)份數據詳實、案例具體,有情況、有分析、有對策、有深度的(de)自查報告。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将适時(shí)組織檢查。
聯系人(rén):王 旋 聯系電話:0551-65606217
電子(zǐ)郵箱:2687090382@qq.com
附件:社會組織腐敗問題的(de)主要(yào / yāo)表現形式(參考清單)
2015年6月5日
抄送:省屬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(行業主管部門),省民政廳紀檢組、監察室。
附件
社會組織腐敗問題的(de)主要(yào / yāo)表現形式
(參考清單)
1. 黨政機關領導幹部違規在(zài)社會組織兼職以(yǐ)及違規領取報酬、違規配車、違規報銷費用等。
2. 社會組織負責人(rén)或工作人(rén)員侵占、私分、挪用社會組織财産。
3. 社會組織負責人(rén)或者工作人(rén)員通過關聯方交易牟取私利。
4. 社會組織負責人(rén)或工作人(rén)員揮霍浪費社會組織資金或公共資源。
5. 社會組織違規設立“小金庫”。
6. 社會組織利用主管部門影響或行政資源牟利。
7. 社會組織違規開展評比、達标、表彰活動并收費。
8. 社會組織違規變相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,通過簽訂合同、約定收費返還比例,将服務型收費委托給營利性機構辦理,獲取非法收入。
9. 社會組織利用壟斷地(dì / de)位強制服務、強制收費。
10.社會組織在(zài)不(bù)具備認證資格與能力的(de)情況下,非法爲(wéi / wèi)企業提供産品認證、向公衆推薦産品牟利。
11.社會組織利用掌握的(de)資源或借助部門影響力,爲(wéi / wèi)行業腐敗提供渠道(dào)。
12.社會組織幫助個(gè)人(rén)、企業或其他(tā)組織騙取稅收優惠。
13.社會組織向國(guó)家公職人(rén)員行賄。
14.社會組織領域存在(zài)的(de)其他(tā)形式的(de)腐敗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