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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甘肅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辦法》
2010-09-27 00:00:00   來(lái)源:   評論:0 點擊:

 

第一(yī / yì /yí)章總 則

  第一(yī / yì /yí)條爲(wéi / wèi)促進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,節約資源,保護環境,推動循環經濟發展,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,結合我省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
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,是(shì)指在(zài)社會生産和(hé / huò)生活過程中産生的(de),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,經過回收、加工處理,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(de)各種廢舊物質。

  再生資源分爲(wéi / wèi)生産性再生資源、生活性再生資源和(hé / huò)其他(tā)特定廢舊物品:(一(yī / yì /yí))生産性再生資源包括:生産過程中産生的(de)黑色金屬和(hé / huò)有色金屬廢料等,報廢的(de)機械設備、機動車輛等,作爲(wéi / wèi)廢舊物資處理的(de)倉儲積壓産品、殘次品,廢柴油、機油等;()生活性再生資源包括:生活過程中産生的(de)廢舊金屬、塑料、紙張、棉麻、毛、骨、玻璃、橡膠等;()其他(tā)特定廢舊物品包括:廢舊電子(zǐ)産品、電池、醫療器械等。

  第三條在(zài)本省行政區域内從事再生資源回收、綜合利用及相關活動的(de)單位和(hé / huò)個(gè)人(rén),應遵守本辦法。

  法律法規對危險廢物、嚴控廢物等回收綜合利用另有規定的(de),從其規定。

  第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應當有利于(yú)防止環境污染,有利于(yú)資源的(de)循環利用,有利于(yú)改善城鄉容貌,有利于(yú)維護社會治安秩序。

  第五條縣級以(yǐ)上(shàng)人(rén)民政府應當将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發展規劃納入地(dì / de)方國(guó)民經濟和(hé / huò)社會發展規劃,并制定落實優惠政策,促進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事業發展。

  第六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是(shì)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(de)行業主管部門,負責制定和(hé / huò)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産業政策、回收标準和(hé / huò)回收行業發展規劃。

  發展和(hé / huò)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拟訂并協調實施除工業和(hé / huò)通信業以(yǐ)外的(de)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;負責資源節約和(hé / huò)綜合利用重大(dà)問題的(de)協調和(hé / huò)重大(dà)示範工程的(de)組織實施。

  工業和(hé / huò)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(以(yǐ)下與發改部門統稱爲(wéi / wèi)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”)負責拟訂并組織實施全省工業、通信業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和(hé / huò)年度計劃;負責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(de)審批、核準和(hé / huò)備案;負責資源綜合利用産品減免稅收的(de)認證;負責推廣應用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新産品、新技術、新設備、新材料。

  縣級以(yǐ)上(shàng)财政、公安、工商、環保、規劃、科技、城管等部門,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的(de)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要(yào / yāo)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性組織的(de)作用,配合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标準、發展規劃以(yǐ)及經營網絡體系建設規劃,反映會員的(de)正當要(yào / yāo)求,維護行業利益,協助加強行業管理和(hé / huò)維護行業經營秩序,加強對從業人(rén)員的(de)職業技能培訓和(hé / huò)規範化管理。

  第八條鼓勵各行業和(hé / huò)城鄉居民積攢、分類交售再生資源。

  鼓勵對再生資源進行無害化、資源化循環利用,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和(hé / huò)綜合利用相鏈接的(de)示範化基地(dì / de),支持建設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并發展拆解中心、綜合利用基地(dì / de),形成再生資源回收、分類再使用、再生利用聯動發展的(de)産業鏈。

  第九條各級人(rén)民政府應當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的(de)宣傳工作,普及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的(de)知識,增強全社會節約資源、保護環境的(de)意識。

  第十條縣級以(yǐ)上(shàng)人(rén)民政府應當安排再生資源回收和(hé / huò)綜合利用資金,用于(yú)扶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(hé / huò)綜合利用的(de)産業發展和(hé / huò)科學研究。

  第二章回收管理

  第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,按照統籌規劃、合理布局、保護環境的(de)原則,結合本地(dì / de)經濟發展水平、人(rén)口密度、環境和(hé / huò)資源等情況,制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,建立規範的(de)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,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。

  鼓勵各級供銷合作社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業務,參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,充分利用現有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網點,建設回收、分揀和(hé / huò)加工利用一(yī / yì /yí)體化經營的(de)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。

  第十二條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(dì / de)應當符合本地(dì / de)區行業發展、網絡體系建設規劃和(hé / huò)環保要(yào / yāo)求,不(bù)得在(zài)城市主幹道(dào)、排洪道(dào)、河道(dào)兩側、水源保護地(dì / de)500米區域内建設再生資源回收集散市場。

  第十三條逐步建立以(yǐ)城市社區和(hé / huò)鄉鎮爲(wéi / wèi)基礎的(de)再生資源回收網絡。

  新建住宅區的(de)規劃設計,應當按照再生資源經營網絡體系建設規劃預留社區回收站()所需場地(dì / de)。

  已經建成的(de)住宅區,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托的(de)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再生資源經營網絡體系建設規劃,提供社區回收站()所需場地(dì / de)。

  鼓勵社區自主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,指導社區居民分類處置生活廢棄物。

  第十四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(de)企業和(hé / huò)個(gè)體經營者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從業标準以(yǐ)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,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時(shí)應當在(zài)經營範圍中注明回收再生資源的(de)類别。

  第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(hé / huò)個(gè)體經營者在(zài)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内,應當向登記注冊地(dì / de)工商管理部門的(de)同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備案;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(shí),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(hé / huò)個(gè)體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(zhī)日起30日内向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。

  回收廢舊金屬的(de)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(hé / huò)個(gè)體經營者除向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外,還應當在(zài)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内,向經營場所所在(zài)地(dì / de)縣區級公安機關備案;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(shí),回收廢舊金屬的(de)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(hé / huò)個(gè)體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(zhī)日起15日内向所在(zài)地(dì / de)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。

  備案事項包括登記注冊名稱、日期、法定代表人(rén)或負責人(rén)、經營場所、性質、經營範圍、營業期限等。

  第十六條設立回收站()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(一(yī / yì /yí))與環境衛生設施統一(yī / yì /yí)規劃布局,不(bù)得影響社區容貌;

  ()有圍牆、頂棚等必要(yào / yāo)的(de)防擴散、防滲漏設施,不(bù)得影響社區環境;

  ()占地(dì / de)面積與回收業務相适應;

  ()對回收物品及時(shí)清運,回收站至中轉站和(hé / huò)再生資源集散市場間配備相應的(de)封閉式運輸設備。

 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的(de)分揀、集散、儲存,初加工等應當在(zài)集散市場進行,集散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(一(yī / yì /yí))與居民區、醫院、學校、辦公區等公共場所相對隔離;

  ()設有隔離圍牆,不(bù)影響城市容貌;

  ()地(dì / de)面硬化,運輸道(dào)路暢通;

  ()再生資源分類儲存,采取防揚撒、防滲漏等防止污染環境的(de)措施;

  ()定期消毒;

  ()具備防火防盜設施;

  ()法規、規章規定的(de)其他(tā)條件。

  第十八條廢舊市政公用設施、生産性廢舊金屬應當由在(zài)工商部門注冊的(de)生産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進行收購和(hé / huò)處置,簽訂收購合同,并對出(chū)售者情況進行登記,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(bù)得少于(yú)兩年。

  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收購合同應當如實登記出(chū)售單位名稱、經辦人(rén)姓名、住址、身份證号碼,不(bù)得收購無出(chū)售單位出(chū)具報廢證明的(de)廢舊市政公用設施。運輸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時(shí)應當持有注明物品品種、數量的(de)收購合同。

  生産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應當如實登記物品的(de)名稱、數量、規格、新舊程度等;出(chū)售人(rén)爲(wéi / wèi)單位的(de),應當查驗出(chū)售單位開具的(de)證明,并如實登記出(chū)售單位名稱、經辦人(rén)姓名、住址、身份證号碼;出(chū)售人(rén)爲(wéi / wèi)個(gè)人(rén)的(de),應當如實登記出(chū)售人(rén)的(de)姓名、住址、身份證号碼。

 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(yǐ)采取上(shàng)門回收、流動回收、固定地(dì / de)點回收等方式。

  第二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(hé / huò)個(gè)體經營者從事流動回收活動時(shí),不(bù)得在(zài)機關、學校、醫院、部隊和(hé / huò)居民住宅區内高聲唱收、噪聲擾民,影響單位和(hé / huò)居民的(de)正常工作和(hé / huò)生活;要(yào / yāo)做到(dào)日收日清,不(bù)得超時(shí)堆放、焚燒廢物。

第二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(hé / huò)個(gè)體經營者禁止收購下列物品:

  (一(yī / yì /yí))無報廢證明的(de)井蓋、井箅等市政公用設施;

  ()槍支、彈藥和(hé / huò)爆炸物品;

  ()劇毒、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;

  ()無合法來(lái)源證明的(de)鐵路、油田、供電、通訊、礦山、水利、測量、消防等專用器材;

  ()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(de)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(de)物品;

  ()法律法規禁止回收的(de)其他(tā)物品。

  第二十二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(hé / huò)個(gè)體經營者在(zài)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(de)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(de)物品時(shí),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。

 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的(de)收集、儲存、運輸、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國(guó)家有關污染防治标準和(hé / huò)技術規範。

 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(hé / huò)個(gè)體經營者,不(bù)得随意對廢棄物進行焚燒。

  第二十四條鼓勵在(zài)鄉鎮建立廢舊農膜回收站(),并結合地(dì / de)膜補貼開展交舊領新以(yǐ)舊換新工作;鼓勵建立鄉村物業管理站,建設田間垃圾收集設施,對農村垃圾(廢舊農膜、塑料制品、農資包裝瓶袋等)進行定點堆放、定期處理。

  第二十五條公民、法人(rén)和(hé / huò)其他(tā)組織有義務按照避免資源浪費,抑制廢棄物産生,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的(de)原則,盡可能延長用品的(de)使用年限,鼓勵使用再生制品。

  第三章綜合利用

 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(yǐ)上(shàng)人(rén)民政府應當培植再生資源利用企業,支持再生資源利用企業技術改造和(hé / huò)産品研發,扶持再生資源利用産業發展。根據當地(dì / de)實際,可以(yǐ)采用貼息等方式向再生資源利用科研開發和(hé / huò)推廣應用項目提供貸款。

  第二十七條鼓勵單位和(hé / huò)個(gè)人(rén)投資建設技術含量高、工藝先進的(de)再生資源利用項目。符合有關規定的(de),可以(yǐ)享受高新技術企業、項目和(hé / huò)技術改造的(de)優惠政策。

  第二十八條支持開展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的(de)科學研究、技術開發和(hé / huò)推廣運用。對符合有關規定的(de),可以(yǐ)享受相應的(de)經費扶持和(hé / huò)優惠政策。

  第二十九條開辦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,應當按照規定獲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(de)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後,到(dào)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,并自登記之(zhī)日起一(yī / yì /yí)個(gè)月内向所在(zài)地(dì / de)同級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備案。

  第三十條工業企業應當将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納入技術改造計劃,建立和(hé / huò)完善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設施,推廣先進适用技術,發展高新科技,全面推行清潔生産,減少污染,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效率。

  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推廣先進适用技術,發展高新科技,改造傳統産業,淘汰落後工藝、技術和(hé / huò)設備,限制高消耗、高污染産業發展。禁止轉讓、生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錄的(de)技術、工藝、設備和(hé / huò)産品。

  第三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在(zài)城市規劃區範圍内建設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,經工業和(hé / huò)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(hé / huò)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,報同級人(rén)民政府财政、發改部門批準,可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。

 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在(zài)可回收利用的(de)産品、産品零部件及包裝物上(shàng)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識,便于(yú)識别其材料的(de)性質和(hé / huò)種類。

  利用再生資源生産的(de)産品、産品零部件及包裝物上(shàng),應當标注再生品标識,便于(yú)循環使用。

  第三十三條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産品的(de)生産、銷售,應當符合安全生産、衛生、質量等有關法律、法規的(de)規定。

  第三十四條建立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産品認定制度。

  再生資源利用綜合利用産品認定工作,由省工業和(hé / huò)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财政、稅務部門按照國(guó)家和(hé / huò)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。

  符合國(guó)家相關規定的(de)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産品認定實行由企業申報,市州工業和(hé / huò)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審,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集中審定的(de)制度。

  第三十五條經認定并獲得省工業和(hé / huò)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《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》的(de)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産品生産企業,按照國(guó)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。

  第三十六條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,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市州、縣市區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報送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情況的(de)統計報表。

  第三十七條企業設計、生産産品和(hé / huò)包裝物,應當提高原材料的(de)利用效率,優先使用可再利用和(hé / huò)可資源化的(de)材料,抑制産品的(de)過度包裝,促進産品包裝的(de)減量化和(hé / huò)再利用。

  提倡企業利用自身生産過程中産生的(de)可以(yǐ)利用的(de)再生資源;不(bù)能自行利用的(de),應當及時(shí)向回收經營者交售,無法回收再利用的(de)應當負責妥善處理。

  第三十八條鼓勵和(hé / huò)扶持廢舊農膜回收及加工,對廢舊農膜回收加工的(de)企業建設項目給予貼息和(hé / huò)相應的(de)稅收支持。

  第三十九條鼓勵優先購買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産品。在(zài)性能、技術、服務等指标相等條件下,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選擇采購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産品。

  第四十條司法或者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處理沒收的(de)假冒僞劣商品、違法的(de)音像制品和(hé / huò)書刊等,在(zài)不(bù)違反有關法律、法規的(de)前提下,應當進行再生資源綜合利用,所獲收益按照國(guó)家有關規定辦理。

  第四章法律責任

  第四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(de),由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(bù)改的(de),可處以(yǐ)1萬元以(yǐ)上(shàng)3萬元以(yǐ)下罰款。

 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(yī / yì /yí)款規定的(de),由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(bù)改的(de),可處以(yǐ)500元以(yǐ)上(shàng)2000元以(yǐ)下罰款。

 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(de),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(bù)改的(de),可處以(yǐ)500元以(yǐ)上(shàng)2000元以(yǐ)下罰款。

 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、第二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、第二十二條規定的(de),由公安機關依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予以(yǐ)處罰。

 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(de),由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(bù)改的(de),處以(yǐ)500元以(yǐ)上(shàng)3000元以(yǐ)下罰款。

  第四十五條違反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有關規定的(de),按照《甘肅省資源綜合利用條例》予以(yǐ)處罰。

  第五章附 則

 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0111日起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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