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環境保護廳(局):
根據《國(guó)務院對确需保留的(de)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(de)決定》(國(guó)務院令第412号)等有關法律法規的(de)規定,現就(jiù)2011年進口廢五金電器、廢電線電纜和(hé / huò)廢電機(以(yǐ)下簡稱“廢五金電器類廢物”)定點加工利用企業(以(yǐ)下簡稱“定點企業”)核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(yī / yì /yí)、基本原則
爲(wéi / wèi)進一(yī / yì /yí)步規範定點企業的(de)管理,2011年核定工作繼續實行總量控制、推進“圈區管理”的(de)原則。
二、定點企業考核程序
(一(yī / yì /yí))申請2011年定點企業的(de),應當向所在(zài)地(dì / de)省(區、市)環境保護廳(局)提出(chū)申請(申請表見附件一(yī / yì /yí))。
(二)各省(區、市)環境保護廳(局)應嚴格按照《進口廢五金電器、廢電線電纜和(hé / huò)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企業環保考核評估标準》(見附件二、三)(以(yǐ)下簡稱《考核标準》),組織對申請企業進行考核。2009年1月-2010年6月期間,定點企業未實際進口廢五金電器類廢物的(de),按照《考核标準-新建企業》進行考核。
(三)各省(區、市)環境保護廳(局)應将考核情況在(zài)本地(dì / de)報紙、網站等新聞媒體上(shàng)公示,公示期5天;并于(yú)2010年9月20日前,将考核分數達到(dào)80分(含)以(yǐ)上(shàng)并通過公示的(de)定點企業彙總表(見附件四)、申請表、考核情況以(yǐ)及其他(tā)相關材料以(yǐ)書面和(hé / huò)電子(zǐ)文件形式報送我部(請将有關電子(zǐ)文件發送到(dào)聯系人(rén)郵箱)。逾期不(bù)予受理。
(四)經我部審核通過的(de)2011年定點企業,将在(zài)我部政府網站上(shàng)公示5天;最後經審定的(de)定點企業,将予以(yǐ)公告。
三、推進定點企業優化調整
(一(yī / yì /yí))我部已批準兩個(gè)以(yǐ)上(shàng)園區開展“圈區管理”的(de)省(區、市),區外不(bù)予增加新的(de)定點企業。
(二)經我部批準開展進口廢物“圈區管理”的(de)省(區、市),實行“圈區管理”的(de)區内定點企業數量可适當增加;原則上(shàng)不(bù)再增加區外的(de)定點企業。
(三)未實行“圈區管理”的(de)省(區、市),嚴格限制定點企業數量(各省定點企業數量見附件五),原則上(shàng)不(bù)再增加新的(de)定點企業。
(四)确有必要(yào / yāo)增加新定點企業的(de),按照總量控制原則,在(zài)現有的(de)定點企業中實行末位淘汰制度(即淘汰一(yī / yì /yí)家不(bù)合格企業後,方可新增一(yī / yì /yí)家合格企業),優先選取排名前面的(de)技術先進、經營規範、環保達标的(de)企業。
(五)對不(bù)能達到(dào)考核要(yào / yāo)求,特别是(shì)管理混亂、污染防治工作不(bù)力、有關經營記錄與實際情況不(bù)符,以(yǐ)及發生過違法違規行爲(wéi / wèi)的(de)企業,要(yào / yāo)進行清理淘汰。對将進口的(de)廢五金電器類廢物提供或委托給本企業以(yǐ)外的(de)單位或個(gè)人(rén)加工利用的(de),以(yǐ)及隐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(de),不(bù)予批準其定點資格并依法嚴肅查處。
四、嚴肅核定工作紀律
各級環保部門要(yào / yāo)高度重視定點企業核定工作,加強組織領導,安排專門力量,落實責任,嚴肅紀律,明确時(shí)限,保障工作有序進行。
對在(zài)定點企業核定工作中弄虛作假的(de),一(yī / yì /yí)經發現,我部将嚴肅查處并通報批評。
聯系人(rén):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 杜科雄
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韓飛
聯系電話:(010)66556257(010)84665580
電子(zǐ)郵件:ncswm@mep.gov.cn
5.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進口廢五金電器、廢電線電纜和(hé / huò)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企業數量
主題詞:環保 污防 核定 定點單位 通知
抄送: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。
附件五: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進口廢五金電器、廢電線電纜和(hé / huò)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企業數量
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 | 圈區管理區内企業(家) | 圈區管理區外企業(家) | 小計(家) |
北 京 | 5 | 5 | |
天 津 | 85 | 0 | 85 |
河 北 | 18 | 26 | 44 |
山 西 | 4 | 4 | |
内蒙古 | 2 | 2 | |
遼 甯 | 31 | 31 | |
吉 林 | 4 | 4 | |
黑龍江 | 3 | 3 | |
上(shàng) 海 | 10 | 10 | |
江 蘇 | 46 | 46 | |
浙 江 | 73 | 54 | 127 |
安 徽 | 9 | 9 | |
福 建 | 14 | 14 | |
江 西 | 9 | 7 | 16 |
山 東 | 15 | 30 | 45 |
河 南 | 3 | 3 | |
湖 北 | 1 | 1 | |
湖 南 | 4 | 4 | |
廣 東 | 25 | 114 | 139 |
廣 西 | 8 | 8 | |
海 南 | 3 | 3 | |
重 慶 | 3 | 3 | |
四 川 | 2 | 2 | |
雲 南 | 1 | 1 | |
陝 西 | 3 | 3 | |
甘 肅 | 1 | 1 | |
青 海 | 2 | 2 | |
甯 夏 | 1 | 1 | |
合 計 | 225 | 391 | 616 |